离婚前有什么前兆吗

2017-12-12 18:57    徐素琴

现在的离婚率比结婚率还要高,其实离婚前也是有前兆的,就好像各自都没有时间,各自忙各自的,那导致离婚的原因都在哪。离婚以后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关离婚的一些相关信息。

1.离婚前有什么前兆吗

  1、各忙各的

  夫妻每天要忙工作、照顾孩子,还要兼顾自己的爱好,跟三五好友聚会,往往将最重要的夫妻关系放到了最后面,抽不出时间互相陪伴。

  2、触碰减少

  当一对恋人的关系还处于新鲜的时候,两人之间的触摸会很频繁,但对于多年夫妻来说,亲昵的举动会渐渐消失。两个人不再牵手,也不再诉说亲昵的话语。

  3、不了解对方的情绪

  许多人不知道自己爱人的喜怒哀乐,意识不到另一半正在焦虑、正在心烦、正在失落等,这对婚姻无疑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信号。

  4、缄默不语

  过分的息事宁人只能导致冷淡和距离。夫妻双方应该将心中的不满表现出来,反而有助于消除差异,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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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嘲笑过去

  有人往往以嘲笑的口气说:“我掉进了她(他)设下的陷阱。”或者“他(她)不停地追我,我实在厌烦透了,只有嫁给(娶了)他(她)。”这种行为很可能会伤害到另一方的自尊心。

  6、凡事往坏处想

  夫妻之间不能享受互相信任所带来的愉悦,这是一个不妙的信号。信任是婚姻保护的屏障。

  7、晚归

  有外遇的男人,常常晚归。晚归总是有很多的理由,不能不留意。

  8、莫名其妙地对你好起来

  帮你买衣物,替你做家务,甚至对你的亲朋好友都热情无比,很有可能他是尽量平衡自己的心理。

  9、从他对第三者的态度可以看出他情感的变化

  以前他对第三者嗤之以鼻,现在却为好朋友的外遇开脱,表示理解和同情,这种变化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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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1、 缺乏爱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

  在婚姻咨询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缺乏爱的婚姻是指维系婚姻关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结婚者和实用型的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或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姻。此种类型的婚姻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通常男人会以他的财富、社会地位去吸引女人,他们觉得只要有钱就能的到女人的芳心,殊不知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追求情感上的满足。因此,许多有钱的女人生活的并不幸福,有些人靠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

  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是指夫妻之间不能共同的进步和发展。如:丈夫或妻子好学上进,而另一方却无所事事,整天打牌玩耍,不注意自身素质的培养。日久天长夫妻之间的共同语言、兴趣会越来越少,世界观、价值观也会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婚姻的破裂。

  2、 缺乏两性相处的技巧与方法

      不懂的如何满足对方的需求,彼此感受不到对方的爱,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而导致的离婚在婚姻咨询中,此种原因引起的婚姻破裂占很大的比例,而且多以小夫妻为多。其原因与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人们在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开始追求精神、情感的满足。但由于男女两性在认知、思维及行为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从而使这一基本的需求很难得以满足。有时夫妻双方都付出了爱,但这种爱可能是配偶不需要的。其原因就是不了解配偶真正的需求是什么?有些人自认为对配偶很了解,其实他对配偶的心理需求一无所知,爱常常在这种误解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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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婚外情或个性不匹配

  外遇是人类婚姻的伴生物,而且,“外遇”现象包含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内容。外遇形成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两个:一是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导致的,故男人外遇比例较高。二是个人在婚姻中欲求不满所致。外遇一般会伤害到与它相关的所有关系。其中,外遇者的婚姻有65%会以离婚收场(美国)。我国现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北京某区的调查,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1982年为14%,到1988年已达40%左右。

  个性不匹配是指夫妻的性格特征相差悬殊。一个很外向,一个很内向或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的。

  4、 由于一方生理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离婚

  一般是指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离婚。其它方面如因住房问题、长期的两地分居或一方出国导致的离婚,还有一些因孩子户口问题而出现的假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5、由于经济问题或生活发生重大改变时引起的离婚

  物质是基础,是精神生活的保障。钱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竞争日趋激烈,下岗、失业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

       失业和下岗常常会引起人们持续性的焦虑,一些夫妻相互责备对方,从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婚姻的破裂,失业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笔者在一项有关离婚者婚姻质量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在婚姻质量各因子的比较中尤以经济安排因子离婚组与已婚组呈现及显著的差异(P<0。001)。

       事实上,贫穷的确给婚姻带来过度的压力,以至贫穷夫妻的离婚率比富裕夫妻高出两倍。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发现,因经济问题离婚或发生争吵的多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夫妻。教育程度较高的夫妻很少因经济问题而争吵。另一方面,我国的一部分高收入夫妻在经济安排、消费方式等方面也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严重者也可导致婚姻的危机。

3.离婚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1、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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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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